黑龙江:哈尔滨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受质疑

黑龙江:哈尔滨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受质疑
  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能否“友好协商”、“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后,银行与受让方是否可以真诚合作、为受让方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后,银行是否仍然具有债权人身份?
  借款8000万 还债6500万
  哈尔滨市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奥鑫公司)与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维美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案的原案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行(简称哈行道里支行)就其与维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案。
  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2017年12月1日,哈行道里支行与维美公司签订《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维美公司向哈行道里支行借款8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利息为6.37%,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用途为:6500万元用于置换唯美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维美公司名下维美戴斯大酒店的装修。
  在维美公司与哈行道里支行签订《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的同时,双方还分别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土地《抵押合同》。
  维美公司实际出资人李维新介绍,在维美公司向哈行道里支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的同时,奥鑫公司也向哈行道里支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经审核,哈行批准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维美公司8000万元,奥鑫公司6600万元。为分别取得哈行道里支行贷款,维美公司与奥鑫公司还以各自房产、土地及公司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并分别与哈行道里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两家公司及股东相互承担担保(保证)责任。
  2018年1月31日,在双方签订《利率调整补充协议》并出具8000万元借款凭证后,哈行道里支行将8000万元贷款发放至维美公司指定账户。其中6500万元用于为偿还浦发银行贷款的“过桥款”。
  “友好协商、真诚合作”转让贷款债权
  2018年12月11日,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转让方(甲方)为哈行哈尔滨分行,受让方(乙方)为奥鑫公司。
  该“合同”注明,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对本合同项下《债权明细表》所列债权,共计本息合计7964.077万元。现转让方同意按本合同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整体受让上述债权之上的所有债权权利以及其相关的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其中包括:
  1、截至2018年12月6日(简称基准日),合计债权额为7964.077万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964.077万元。
  2、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账户。
  3、债权转让后,经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就“涉及债权、抵押物、质押物等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为受让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进行真诚合作。
  哈行道里支行以维美公司涉及大额经济纠纷、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存在严重违反《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行为为由,向道里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拍卖、变卖维美公司名下产权证号1401044983号房产及占有范围的分摊土地使用权。
  “公开转让”受质疑
  据记者调查,哈行道里支行曾于2018年12月07日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天金所)在天金所官网发布【2018】第1104号资产转让联合公告,公开转让该项债权。
  公告称:天金所受哈行哈尔滨分行委托,对下列资产公开转让,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特此联合公告如下:  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
  该公告明确, 公开转让该项债权的首个公告期限为2018年12月 7 日至2018年12月 11 日;要求有受让意向者于公告期限内向天金所提出受让登记申请;报名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11日下午4时30分。
  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1日。
  而2020年6月8日,哈行道里支行针对《债权转让合同》中奥鑫公司如何受让债权、如何支付价款、是否足额支付价款等相关情况,向道里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却称:我行于2018年12月6日将维美公司不良资产通过天金所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当日由奥鑫公司进行摘牌。我行于2018年12月11日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金额:7964.077万元。
  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天金所于2018年12月7日在(天金所)官网发布公告明确的“首个公告期限为2018年12月 7 日至2018年12月 11 日”,并要求“有受让意向者于公告期限内向天金所提出受让登记申请,报名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11日下午4时30分”;而该说明称“我行于2018年12月6日将维美公司不良资产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天金所)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当日由奥鑫公司进行摘牌”。
  贷款债权转让变“分期付款”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哈行道里支行与奥鑫公司(2018年12月11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给付方式是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
  而哈行道里支行在20020年6月8日向道里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却证实,在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作为受让方的奥鑫公司,仅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分8次向哈行道里支行尾号为3666的账户汇款5849.1万元。
  哈行道里支行:信贷系统无法直接收取债权转让款
  据维美公司提供的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在哈行道里支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的次日(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2日,哈行道里支行在维美公司贷款账户分9次扣款累计5284.95万元。
  在该份《企业信用报告)中,与最后一次“实还总额”对应的最近一次还款均为“正常还款”,贷款余额为2389.99万元。
  因此,维美公司曾向道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维美公司称,截至2020年3月9日,维美公司仅欠哈行道里支行2389.99万元,与道里法院执行标的(7754.354万元)差距巨大,数超标的执行;司法评估未包含所占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
  对此,哈行道里支行在2020年6月8日向道里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针对其说明的“具体转款情况”所列(8次转款)总计5849.1万元,作出“均为奥鑫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应付的债权转让款项”和“我行按照不良资产处理的流程规定,在接收奥鑫公司支付的债权转让款项后,在全流程信贷系统中通过我行账户转入维美公司贷款账户进行扣款,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也是这样的流程”的“情况说明”。
  2020年6月12日,记者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情况到哈行哈尔滨分行及哈行道里支行和道里法院采访。
  在哈尔滨银行总部大楼,工作人多次电话联系该行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告知记者需采访对象及采访事由,但都被告知“领导正在开会,无法联系,其他人员无权接待记者”。
  在哈行道里支行,该行公司部吕姓工作人员在核实记者身份并在了解记者采访事项后表示,按照总行规定,支行没有权利直接接受记者采访。至于上级领导是否同意接受采访,他将尽快向记者回复。
  本报发稿前,道里法院就消费日报记者采访相关问题作出《关于申请执行人奥鑫公司与被执行人维美公司有关情况的答复》。该答复称:对于贵报社对申请执行人奥鑫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相关情况的关注,我院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核查。被执行人维美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正在审查程序中。
        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哈行道里支行吕姓工作人员及哈行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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