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融旺公司给全体业主发了一条手机短信,要求业主“免1月和2月租金,3月和4月减半”。业主们觉得1月份实际上没有受到疫情影响,均回复不同意。后融旺手机短信修改为 “1月租金照发,2月免”, 再次发送给全体业主。
2020年2月24日,随着疫情逐渐好转,由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1月份的租金,加上受疫情影响,很多业主生活难以为继。于是业主们连续多日陆续上融旺公司交涉,其工作人员一直以“老板没有打钱过来”为由进行推诿。
2020年3月16日,在前往融旺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们只好向市有关部门请求帮助。得到的答复是,要求业主们走法律程序。在业主们的一再坚持要求之下,同意安排一次协调会。
2020年3月19日,业主们只好第二次向市有关部门请求帮助,恳求再次约融旺公司负责人出面协商。业主们在门口集合等待时,出现不和谐的一幕,在被驱赶中默默地离去。
2020年3月22日,相关部门通知六位业主代表,约定此日在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三方会谈。意想不到的是,在分别接到三方会谈通知后连续两天内,六位业主代表却被禁锢起来。这让全体业主感到大惑不解和失望。
2020年3月23日,约定第二次三方会谈的当天,业主们只好临时拼凑几位业主作为代表参加会谈。此次会谈中,融旺公司依然维持着第一次三方会谈的条件及立场,毫不退让,根本没有会谈诚意。第二次三方会谈同样无果而终。
2020年3月26日,一位女性业主孤身前往融旺公司索要应得租金无果,在遭到融旺公司两名男性工作人员的口头威胁后,精神上受到刺激竟欲跳楼。幸好被其他业主发现并好言相劝,同时配合现场相关机构人员予以解救,挽救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2020年4月2日始,部分业主先后再次收到融旺公司群发的手机短信,强调融旺公司与相关部门已经形成初步方案,方案内容将以意见征询函的形式用挂号信邮寄给业主。既然是有关部门与融旺双方达成的共识,尽管没有业主们的参与,大家还是抱有一丝希望。
2020年4月3日始,部分业主陆续收到融旺公司征询函。融旺公司单方面宣布合同至2020年4月底结束,并给收到征询函的业主们提供三个选项。前两个选项强调后续租金按市场行情随行就市,并扣取15%的管理费;第三个选项由业主收回商铺自主经营。若十天内未收到业主的回复,将默认为由融旺公司代为选择处理。这等于将业主们的利益置之度外,让全体业主看不到维权的希望。
2020年4月9日,另有几位业主前往当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这次,接待人员连“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都不肯开具。一名业主老太太眼看毕生血汗钱被骗且申诉无门,一时气血上涌,顿时晕倒昏迷。在众人的全力抢救之下,才缓慢地恢复了知觉。
2020年4月13日,针对融旺声称之前的意见征询函是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的方案,无助的部分业主再次向市有关部门请求解释及帮助。业主们在政府广场等待时,再次出现了不和谐的一幕,在被驱赶中默默地离去。
当地有关部门要求业主们走司法程序,岂知多少业主等着租金维持基本的生活,又有多少业主经得起司法程序的消耗及等待。况且,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生效期间早已悄然地更换了法人。若在此期间,一旦融旺公司宣告破产,1357位业主近3亿元的投资将血本无归!
有细心的业主发现,江西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某春,居然是当地的政协委员。毕竟负责商铺销售的江西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负责经营商铺的江西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让业主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在维权过程中受到的种种不公正对待。甚至连抚州12345政务热线的处理情况汇报中,对业主与融旺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要求公安列出业主牵头人及其基本情况与社会关系,并列出所有上访人员名单;对融旺则是由一名副区长带队去政协委员庄某春的福建老家协商,请庄某春到抚州来处理问题,如果庄某春不来抚州,就让业主去走法律程序!
综合上述原因,如果融旺公司恶意拖欠业主租金、拒不履行合同、涉嫌商业诈骗等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很多业主终将会因为融旺公司不按合同支付租金,生活举步维艰。同时,由于业主们存在着血本无归的风险,将会导致很多家庭无法生存,可能影响到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可想而知,一个国家没有公序良俗,一个企业没有道德底线,这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恳求上级领导能够出面予以干预,深挖利益链内幕,督促融旺公司无条件履行合同条款,为我们业主们主持公道,让和谐社会更加和谐,予抚州人民更有尊严,也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折射出法治中国、诚信建设的实实在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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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其中第(四)条明确: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执行。其中第二条之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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